《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资讯
2020-11-09 丨 浏览(3757)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范全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需通过项目效益审查后,方可进行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项目开发。效益审查基本条件有:
(一)拟开发项目主导产业是否明确,是否符合《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M0)产业准入目录》以及《珠海市打造现代化产业集群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海市先进制造业十四五规划》等明确的区域产业布局定位。
(二)属地区(经济功能区)拟与开发主体签订的《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应明确可量化的达产验收指标要求,达产验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额(投资强度)、年产值(年产出比)、财政贡献、分割转让情况等,并明确达产验收最后期限。
同一项目采取分期建成投产的,《项目履约监管协议》须列明分期投产的达产验收要求以及项目整体投产后的达产验收要求。
(三)《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达产验收指标应符合《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及《珠海市工业用地指南》等关于分行业工业用地(M0)产出效益的要求。
发布机关: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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